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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法学院熊浩老师:论文是如何炼成的?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Bearhow Author 熊浩


释意:看到论文就感受到内心抑郁

例句:毕业季降至,指导老师笑眯眯的问我:“论文准备的怎么样啦?”,我无奈地逃避了问题,但事实上,早已望文生抑。


 上海市五角场第三自习室提醒您—— 

功课千万条

Essay第一条

论文不规范

空留两行泪


如何拔除“望文生抑”的病根?

如何安全驾驶 掌舵论文 乘风远航?

下文摘选自熊浩老师未发表新书

不妨一读


  01  

研究启动


第一个部分是研究者还未确认问题选择行动方向的阶段。请仔细阅读下面的这个表格中的两种研究启动方案,你认为作为研究者哪一个状态对,并做出选择:



图表的左右两个部分所代表的是研究者的两种不同研究路径,换言之就是在研究开始研究经常身处的两个方位。A组代表的是研究者一开始先开始研究与阅读,将自己放置入广袤的知识存量中,在阅读与初步研究中,逐渐确定主题、目的、论点,并推进和完成论证。换言之,这种方式是通过海量的调查和资料的搜查去发现一个新的研究计划。而B组是研究者先初步确定或草拟好一个主题、研究目的、论点等,然后用它们去定位、引导和控制自己的研究计划,之后再进行完整的研究作业。所以,这里提供读者们选择的两种状况,实际上是在问所有研究者:应该先确定方向和论题再做研究,还是先做研究再来确定方向和论题?

 

这个顺序的选择对于完成博士论文或是任何其他的研究都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正确与否,但我们建议的行动策略是——研究者在最开始就应该尽可能地将自己调整到B组的研究状态上来。因为如果遵从A组的步骤你将会发现完成论文是非常困难的。A组的状态会让研究者经历杂讯困扰、方向的迷失,并且最终研究成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知识的叠加”的水准。诚然对于研究而言,大量的阅读和知识的累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一个研究计划中所有的内容都尚不明确,而研究者误以为通过搜索资料,在茫茫的书海当中去寻觅就可以最终确定一切的话,那结果往往是他会被知识的庞杂和细碎牵绊住,并陷入看似出路万千实则处处碰壁的混乱。有学者曾言道:“望着长长的书架,我时常在思考一件事,那些伟大的思想者到底是成全了我们还是妨碍了我们?”充分阅读后的人会明白一件事:你可以在阅读中寻找方向,但当你刚刚确定了方向,却又有貌似更为闪亮和耀眼的新可能在向你召唤。所以如果不先确定内容、目标和方向,研究过程常常会因此遭受挫败,不断改变主题,不断调整路径,不断犹疑徘徊,这便会极大地妨碍研究的有效推展——你阅读了很多,于是思绪万千,却进展有限。

 

有人可能会质疑说如果不去做调查了解、收集一定的材料,研究者如何能够确定自己选择的研究主题是否与已有的研究重复?但实际上任何一个论域中都可以存在没有被其他研究者触及过的论题,只要使用好从论域到论题恰当的切割方法,就可以找到研究的新鲜领域,这一点我们在后文讲述论域切割时会专门谈及。此外,我们建议研究者在任何研究的开始,都需要尽可能地先确定一些关于研究的最基本内容,这种确定并不是绝对的,不是终极的,不是不能修改的——上文的表格中也标明了(hypo)thesis,这说明它可以先是一种假设,但你需要用这种假设来引导你用正确的方法阅读既有的文献——找信息,而不是阅读理解。我们能够理解在现实的研究中,一开始就全盘确定这些事关研究的具体内容是不可能的,一定还有很多东西需要再去阅读和探究,所以在研究开始之初,A组与B组之间的游移状态才是真实的。对于很多研究者而言,包括我自己,我们是在写完项目或论文结论的时候才把问题真正想清楚了(很多博士和研究生在结论完成的时候对自己到底想要说明什么、创造什么新知还是没有想清楚),所以有A组与B组之间的游移是正常的。但我们要了解,我们要尽量、尽早地确定方向,然后去“找”资料,而不是阅读资料去以期确认方向。如果我们状态的大部分还在A组徘徊,那就要尽快将研究的状态从A组转换到B组,并且研究开始的时候,B组已确定的内容越多,研究者能够完成研究的可能性就越高——我们的目标是尽量、尽快从A组向B组移动。一个简单的标准和建议是:多写、多交流;少读、少冥想——前者让你按照哪怕是暂时标定的方向不断前进,可后者让你在浩如烟海的人类知识的丛林中迷失。



另外,A组引导研究者得出的研究结果很容易陷入further education(继续教育)的领域的从而知道更多,而B组所得出来的成果则可能贡献higher education(高等教育)领域的从而创造新知。英国基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Bradley教授有一篇文章讲21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其中提到在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的意义上定义什么是法律:

 

那么,在大学的意义上,什么是法律知识呢?这一个问题与单纯地问什么是法律知识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大学意义上的法律研究需要有特定的研究范畴,需要搜索的是一种特殊种类的知识……这种知识与事实不同,而更倾向于被当作一种理论。在这个意义上,理论性的研究做的是致力于理解一件事的发展过程与体系结构,并且使结论能够不受时空限制,让我们能够说‘我们创造了新的知识。’相反的,事实的累积却会让我们担心研究的结论是被时空限定并且浮于事物表面的,即使研究很成功,也只是[可能]让我们能够说:‘我们知道了不一样的知识。’所以高等教育真正关注的并不是研究的具体事件,而是能够如何做研究的通用规律。

 

在大学的意义上,在学术建制的意义上来讲,什么是法律?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只有采用B组的研究状态我们才能扎实地推进并最终找到答案。如果从A组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一个普通的研究者是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找到答案的,因为在Further Education(继续教育)的基础上,研究者收获的只是更多的知识和更多的混乱,在这种混乱之中,他可能会暂时收获一种来自知识积累的某种幸福感和满足感,但这种幸福和满足的意义不大,因为这是学习而不是研究。

 

最后,研究者一定要明确什么是研究的最终目的。研究不是为了对过往的知识进行总结,也不是利用已有的东西来做一个知识的堆砌,它最终是为了为人类贡献新知。它不能局限于研究者本人获取对自己来说新的知识,而是应该能够为人类创造新的东西。Robert Morris教授曾在自己的书中提及这个问题:研究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与“站在同伴身旁”有非常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很多新的研究生候选人(以及其他许多人,包括大学本身,有时甚至是研究生导师)都没有弄明白。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对知识和真理的探寻是无限的,所以研究实际上是一个协作接力的过程。每一个研究者在自己这部分的接力中,不能满足于让自己知道更多,而要试图让知识界知道的有所不同;不能满足于知识的叠加,而要去进行知识的创造;不能满足于自己的知识的拓展,而要挑战知识共同体的认知界限。那么“研究者是应该站在巨人的肩膀,还是同伴的旁边”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很明确了:研究者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完成知识的接力,推动知识向前进步,并且这是一种扎实的知识增量,它一定要可看、可测、可察觉。



02

研究展开

知道了如何启动研究方案之后,第二步就是要展开我们的研究了。所有研究的第一步都是研究目的的形成和对研究意义的判断,即由衷的研究动机(真问题),质感而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意识(好问题)。由此,我们至少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论域(Area),也就是研究者可以确定自己的研究大致在什么领域和方位展开。例如,一个研究者对互联网金融非常有兴趣,自己也有一些实践经验,发现了一些理论问题,于是便想就“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这一“论域”开展研究——再说一次,我们首先确定的是论域,不是主题(Topic)。论域只是你计划开展研究的领域和方位。我们在指导学生完成论文时,经常遇到学生的“问题太大”。什么是“问题太大”——就是研究者混淆了论域与主题,前者是领域、范围、方位,后者才是聚焦、收敛和切割后的具体中心问题。很多学者都会建议研究者论题一定要小,“小处入手”而不要泛泛而谈。为什么要“小”?因为你是在研究——即用知识增量回答问题,而不是学习。对于多数人而言,在极为宏大的议题,极为广泛的论域产生磅礴新知,即使不说不可能,至少非常困难。所以从小处着手才能创造新知,才能对广义的学术生产产生增益,才能嵌入到学术协作和累进的广义网络之中推进整体知识的进步。

 

那么,我们如何从论域出发,然后切缩论域,最后得到我们的论题呢?在这里,我们介绍三个基本方法——切割论域的“三把刀”第一把刀是时空限定。我们在这里预设了一个大前提:一切知识都可以用时空对其加以限定,时空是知识的第一属性。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说:

 

“时、空与其他感知确乎不同,这种不同,如前所述,乃在于时、空表象不仅通过人的个体感官,而且更重要的是从社会实践获得的。这当然又是由于时、空是物质世界(包括作为血肉之躯的人类自身)的客观存在的最基本的形式的缘故。时、空所以成为人类的认知形式,人所以只具有时、空这两种感性框架(表象、观念),是因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以客观世界任何事物一样,是以一定的先后延续和上下左右的活动场所来表现其现实的存在的……时、空表象和观念,丝毫没有先验或先天的性质。它们是客观物质的存在形式,通过一定的社会实践,向我们主观意识中的积淀和移入,即反映。”

 

所以,借由时空这一知识的必然属性,对论题加以限制的标定,是第一个聚缩论域形成主题(topic)的方法。比如一个同学要写死刑相关的论文,可关于“死刑”的研究一定是数不胜数的,所以直接就这样一个大论域来做研究并且再产生创新的可能性不大,读者也很难发现和判断作者是否有知识的创新。但是如果将这个大论域做一个“时间”的切割就可以发现其中没有人研究过或者研究尚且不够详尽的领域。例如,“中国唐朝天宝年间的死刑执行”,就有可能是一个新的主题。再比如,“一带一路”是一个非常大的论域,已经有海量的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存在,但如果经过正确的“空间”的切割,你就能够凝练诸如“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国际劳务纠纷解决”这样更可能贡献出新知的主题。通过这种方法你才能找到没有人触碰过的新鲜的领域,从而判断知识存量的方位,探索知识增量的可能。

 

在学术界,一些经典的争鸣和辩论在本质上其实是时空限制问题在具体议题中的研讨。例如,儒家思想在现代总会遭遇种种批评,而这些批评中多数是时空限定意义上的批评。不少论者认为,儒家思想的本质是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国国土东部狭长的鲁国,基于小农经济、熟人社区而生长出来的一套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而我们今天已经生活在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社会,生活在脱离小农经济并且以现代工商业为主导市场的经济社会,那为什么儒家思想还能适用?笔者无意介入这种学术争论,也没有否定儒家思想伟大壮阔之意图,只是想提示大家看到这种争论的底层逻辑——在新的时空立场对儒家的质询和批判。前文已经叙述过,真理可以突破时空的壁垒。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作为学术生产和科学知识意义上的真理已经不复存在,我们生产的全部是知识。所有知识遭受的局限是时空局限,也是知识生产者必然遭遇的时空局限。当这种限度变成一种方法工具,便可以帮助我们限缩论域,突出具体、聚焦的研究问题。

 

我们切割论域,形成主题的第二把刀是类型化。分类是人类认识世界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分类是人类最基本的能力,如果没有分类的能力,人类将无法生存和采取行动。分类是我们采取行动时需要依靠的一个重要指针。分类使人能够把握自己与别人的关系、人与神的关系、自己与家庭的关系、自己与社团的关系……从而可以藉此采取相应的行动。” 因此,借助类型化思维,我们也可以把论域缩小为清晰的主题。比如有同学要研究中国的养老,这个题目太大了。如果不用时空的方式,就可以用类型化来加以限定。养老是可以分类的,比如居家养老、商业养老、社区养老等等。其实在居家养老、商业养老、社区养老的分类下面,还可以有更为微观的分类。类型越具体清晰,其实我们的研究主题也就变得越发精准明晰了。



在这里笔者引用唐亚林教授的“先分层、再分类、后量化”的观念,以期从另外一个具有整体意识的维度,对类型化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一般来说,思考问题时,除了我们所说的运用新理论和新方法外,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分层次思考’,即该问题可以从两个基本层面上去把握其内涵和内在逻辑,一是‘就问题看问题’,二是‘跳出问题看问题’,在“跳出问题看问题”时,还可以再分几个层次来分析,此时遵从的分析逻辑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比如,对中国公共政策制定问题的思考,‘就问题看问题’时,必须研究它的决策体制问题;‘跳出问题看问题’时,就必须思考中国的集权体制和央地关系问题;再‘跳出问题看问题’时,就必须思考中国的政治体制问题、党政关系问题、单一制问题等等;如果还要再‘跳出问题看问题’,就必须从全球化的视角进行分析。再比如,对责任制原理的理解(个人概括),第一个层次是从权力的来源角度去把握责任制内涵,这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民主权原理——民众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民众选举议员,由议员组成代议机关即权力机关,此层次的责任制原理在于议员向有选举权并产生他/她的民众负责;第二个层次仍是从权力的来源角度去理解,此时属于政府体制的范畴,即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向产生它的权力机构负责,通常表现为责任制内阁原理;第三个层次同样属于政府体制的范畴,表现为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人员与行政机构负责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机构与人员向行政机构负责人负责,通常表现为行政首长负责制原理;第四个层次还是属于政府体制的范畴,表现为行政人员与行政职位之间的关系,行政人员向其所从事的公职负责,通常表现为职业化伦理原理;第五个层次则属于社会正义范畴,表现为政治机构及其人员、行政机构及人员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所有机构体系及人员对社会正义负责,通常表现为正义原理,这一原理属于最高层次的责任制原理。如果将这五个层次的责任制原理再做分层的话,可分为政治制度层面的责任制原理、政府体制层面的责任制原理、社会正义层面的责任制原理三大范畴。正是因为实施了‘分层次思考’方法,对于责任制原理的内涵和内在逻辑便有了清晰的划分和把握,讨论此问题时便有了明确的研究思路和对话的平台。

 

思考问题时,其次要做的工作是‘分类思考’,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类型学划分,即按照不同的标准对问题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进行差异性比较,其目的在于将纷繁复杂的现象纳入到一个大的分析框架之中,以期对问题的内在逻辑进行解释和说明。分类思考的好处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分类,能快速发现其异同,找出事物的内在规律,其不足之处在于标准的变化会导致对事物性质认识的变化,而且简单的分类可能忽略了事物的内在复杂性,无以把握变动不居的事物特性,有时难免出现‘大而化之’的状况。尽管分类的方法问题多多,但由于其内蕴的快速分辨事物的特质和差异性,时至今日仍被人们奉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圭臬’。而且,随着人们对分类方法的精确把握,尤其是采取纵横轴的交叉分类方法,人们可以得出对事物性质进行不同解读的组合分类模式,从而厘清对事物性质的多样化认识。比如,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的目的和执政者人数两项标准,将政体划分为两种类型六种形式。两种类型指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在前者,统治者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在后者,统治者的目的只是照顾统治者们的私利的。六种形式指属于正宗政体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以及属于变态政体的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其中,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为一人,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统治者为少数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的统治者为多数人。再比如,人们运用经济发展水平和政体类型对国家所进行的组合分类,就能快速地帮助我们把握复杂多样的国家的内在性质。

 

思考问题时,最后要做的工作是‘量化思考’,也就是运用社会科学量化研究方法在分层次思考、分类思考的基础上,对事物是否偏离预定目标以及偏离目标的程度,以及影响事物的各变量之间的关系与互动机制,进行有机测量和验证,从而获得对事物本质特性与变化规律的准确解释和动态把握的过程。‘量化思考’的方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是最为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我们过于重视从定性的角度去分析和解释事物的性质,而忽视对事物各变量之间的互动机制的有效解释,究其原因,在于社会科学研究忽视对定量研究方法的学习,在于高中阶段就开始的文理分科所带来的对数学方法教学的忽视和轻视,在于社会科学各门类尤其是人文科学对量化方法的主动或被动放弃。当今世界,各种社会问题的交织以及非线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增强,仅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远远不能有效揭示事物运动的特性,需要运用数学建模、计算模拟、计算方法等复杂性科学的研究方法,方能洞察事物运动的基本规律。在公共政策领域,复杂性科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分析和把握现实公共政策是否偏离公共政策制定的目标和偏离程度,有助于分析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机制。然而,‘量化思考’的方法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过于从变量技术角度去把握事物的特性,而忽视从整体性角度去把握事物变动的规律,容易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以及陷入‘细枝末叶困境’之弊端,而且仅仅从变量变化角度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无以把握人性的复杂性和事物交织乃至整个社会变动的复杂性,更无以把握人类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总体变动规律。从此角度上讲,只有从大历史角度把握好了思考问题的‘分层次思考’方法与‘分类思考’方法,而后从量化角度去进一步验证,方能凸显‘量化思考’方法的科学性和周全性。”

 

第三把刀是方法论。当论题明确之后,我们应该怎样去靠近它、揭示它、处理它?这就叫方法论。同样是“中国西南地区的居家养老”,同样是“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国际劳务纠纷解决”,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介入便会呈现为完全不同的作品。例如,“中国西南地区的居家养老”,你用访谈、问卷、统计数据分析、比较、案例(个案)研究、文献研究,将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作品。即使是研究历史,用档案还是访问健在的历史当事人,用口述史呈现,将会是同一主题两个独立而又各具意义的作品。

 

但我们这里要指出方法与方法论的差别。方法是具体的是操作工具,而方法论是对工具背后的意识形态的洞察。事实上,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超脱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设定。我们举例说明。罗素曾写过一篇《语言的两极》的文章,在其中,罗素提到一个概念——不规则动词。有时候我们使用不同的词,实质上这些词所表达的意思完全相同(通),但却携带了我们不同的偏好与认知的前设:

 

“同一个意思,选择带有特定感情色彩的字眼进行渲染,就可以造成完全不同的观感,以至于听起来像是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这就是‘不规则动词’理论的奥妙所在,也是无数白费口舌的争端的来源……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是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伯兰特·罗素为伦敦《新政治家与国家》杂志设计的一个被称为‘不规则动词’(irregular verb)的游戏。规则很简单,分别用‘我’、‘你’、‘他’这三个人称,以褒义、中性和贬义三种形式表述同一个意思。


罗素用‘我坚定,你倔强,他呆板’开了个头,读者的参赛作品很多,个人比较喜欢有‘我活泼,你多话,他醉了’;‘我义愤,你生气,他暴怒’;‘我重新考虑过,你改变了主意,他违背了诺言’之类。当然,如果我们的读者有兴趣,大可以再按照这个思路总结出一连串的所谓‘不规则动词’(其实更多的是形容词),反正基本原则是:乍看冰火不相容,细想其实一码事……


1993年《时代》和CNN搞了一个联合民意调查——‘应当通过立法来禁止利益集团赞助竞选吗?’大约40%的人表示同意;同年的另一个民意测验提问:‘应该通过立法来消除所有特殊利益者给候选人大笔金钱的可能性吗?’这回大概有80%的人表示同意。这40%的统计差别背后,有实质的政策差别吗?”

 

所以,语词的背后其实都隐藏着言说者的偏好、认知和意识形态。即使在那些极力主张“去意识形态化”的作者那里,这种价值观前设都是无法被取消的。胡适的《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是这其中的典型。在这篇文章中,胡适写到:

 

“更进一步说:‘请你们多多研究这个问题如何解决,那个问题如何解决,不要高谈这种主义如何新奇,那种主义如何奥妙。’

 

现在中国应该赶紧解决的问题,真多得很。从人力车夫的生计问题,到大总统的权限问题;从卖淫问题到卖官卖国问题从解散安福部问题到加人国际联盟问题;从女子解放问题到男子解放问题……哪一个不是火烧眉毛紧急问题?

 

我们不去研究人力车夫的生计,却去高谈社会主义;不去研究女子如何解放,家庭制度如何救正,却去高谈公妻主义和自由恋爱;不去研究安福部如何解散,不去研究南北问题如何解决,却去高谈无政府主义;我们还要得意扬扬夸口道,‘我们所谈的是根本解决’。老实说罢,这是自欺欺人的梦话,这是中国思想界破产的铁证,这是中国社会改良的死刑宣告!”

 

在这篇著名的文章中,胡适先生显然认为问题本身是去意识形态化的,是真实的,而不是玄虚的,与意识形态无关。文章中胡适举了一些例子——“从人力车夫的生计问题,到大总统的权限问题;从卖淫问题到卖官卖国问题;从解散安福部问题到加人国际联盟问题;从女子解放问题到男子解放问题”——并认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才是实用而真诚的学术态度。可问题是:为什么这些“问题”是“问题”?为什么人力车夫的生计“问题”到大总统的权限“问题”、从卖淫“问题”到卖官卖国“问题”、从解散安福部“问题”到加人国际联盟“问题”、从女子解放“问题”到男子解放“问题”是“问题”呢?这都是一些存在的社会现实,但为什么是这些现实而不是别的现实构成了胡适先生眼中的“问题”呢?这个“问题化(Problematization)”的过程,难道不是一个价值前设或意识形态选择介入的结果吗?所以,问题化携带着某种主义,不同的主义把不同的社会现实视为不同的“问题”。女子解放在封建主义哪里,并不是问题,只有在现代性男女平权的价值前设中才是问题。所以,胡适的这篇文章的实质哪里是“少谈些主义”,而是悄悄地呈现了另一种主义。

 

我们想强调,不同的学科都携带不同的意识形态前设,这是无法避免的。但对这种本体论前设有所知觉、有所省察,这便是简单使用方法和具有方法论意识最大的不同。就比如下图,这便是一张不同学科的意识形态光谱。图中越往左越支持相对主义、保守主义、个体价值、地方性知识、非普世化的个体价值;而越往右越支持政治上的自由主义、道德上的功利主义、全球意义上的普世伦理、融贯性的一统科学。

我们用这些例子是想说明,我们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日常生活中,无法脱离意识形态前设,在运用某种研究方法介入社会生活时,这种意识形态前设也依旧存在。举例而言,假如我们想要调查复旦学生对食堂的满意程度,那该怎么做?第一个方法,是在大数据还不那么普及前,我们通常会想到的一个方法:就是采用访谈的形式,在食堂随机挑选几个同学,对他们进行相对深入地交流:比如说,他们对满意的定义是什么?喜欢食堂的哪一方面,而不满意哪些方面?然后通过访谈,归纳出一些共同点和问题,从而得出结论。这种方法实际上包含的是一种定性分析(质化研究)的意识形态——也就是平面的结论没有价值,例如喜欢不喜欢食堂这类问题的平面回应没有意义,“为什么喜欢”,“为什么不喜欢”,“什么是你关于喜欢的定义和认知”,“怎样做才会更喜欢”这样对意义深度的探问才有价值。

 

而第二种方法,可能是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采用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的方式。比如设计一份问卷,为不同的态度赋予分值——一分代表极其讨厌,两分代表讨厌,三分代表中立,四分是喜欢,五分是特别喜欢。然后请同学们作答——这背后其实就蕴藏着一个庞大的量化研究的意识形态,比如说我们最终得出了一个精确的平均值,大家对食堂的评价是2.87分,而这个数值就能够标定和显示出学生对食堂的好恶。请大家思考一下,这种标定和显示是否具有某种意识形态偏好?事实上“数字”是具有价值观的,举个例子,比如一个文具盒当中有三支笔,“三支笔”对我们来说非常直观,都是感性可以触及的对象,但在我们感性的认识当中,从来都没有感知或者碰触到“三”,因为这是一个高度抽象和超验的认知概念。我们从来没有见过“三”,我们只见过三支笔、三个人、三辆车,可我们确能够认识没有被直观过的“三”,能够把这个高度的抽象视为真实——这就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意识形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中的毕达哥拉斯学派。笔的形态一定是参差的、各异的、具有个体属性的,而“三”不是,“三”这样的数字是对存在抹去差异后的高度统合,是对它们的存在的一种非直观把握。所以把“三”看成比“三支笔”更本质的真相,这是一种意识形态,也这是一种强大的偏好。

 

关于“数”这种意识形态的形成,其实可以追溯到人们在古希腊世界讨论过的世界的本原。最早的哲人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水。为什么会认为是水呢?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因为如下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万事万物只要有生命的形态皆湿润,它是一个感性观察的总结;第二个理由,水具有某种超验价值,因为在古典社会,古人会以水的名义明誓,如“我以幼发拉底河的名义发誓”,所以水相当于超越人的神性。但古希腊的哲学家对这一命题进行思辨的时候,会遇到一个悖论式的困难。如果我们把任何世界上的本原第一依据归纳成感性上的质料的话,那就无法避免一个further question:即水又是由什么构成的呢?万事万物的第一构成要素如果是水,而水又是一种感性的质料的话,那就会造成上述的问题,追问构成水的更本质要素。所以哲学就会放弃对确定性本原的把握,就会有人提出世界的本原不是水,而是火。说是火,其实是放弃了,意思是变动不拘才是世界的本原。所以当我们说世界的本原是火的时候,事实上我们已经对世界本原做出了一种解构主义的判断,不再相信这个世界有确定性的本原了。但是,我们也不会满意这种做法,因为这种做法对现实没有确定性意义。所以,在古希腊哲学当中,关于世界本原最有效的判断,就是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观点,世界的本原是数。

 

当我们说世界的本原是数的时候,其实包含了以下两个理由:第一,数不在感性世界当中,它是一个纯粹观念的范畴,所以我们不需要把“数”划得更小、分得更细,去了解“数”又由什么构成。你不能问这个问题——因为“数”不在现实世界中。你可以问我杯子由什么构成,三只杯子由什么构成,你不能问我“三”由什么构成,因为三不是存在实体,而是超验观念。“正是通过毕达哥拉斯派,西方人第一次不以自然的感性形式来了解‘绝对’,而是把它了解为一种思想的范畴,因为,事物的数学性质不是感觉知觉所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思想——‘客观的思想’。”[2]第二,数是一个累进的系统,数可以丰富,可以迭代,可以增进,因此数可以跟这个更复杂的万千世界产生更多对应性的关联。这就是“数学帝国主义”的源头,认为一切都可以转换成数,这也是现代科学主义的强大的武器。

 

我们现在的任何一个学科,如果可以声称自己是科学,实际上都是看它的数学化程度。它携带了一个非常古老的意识形态偏好的胎记,就是还原成数是更接近本质的对外部世界的判断。这个观念是一个重大的偏好,在近代哲学转型之后,对这个偏好受到了非常强烈的批判。还是举之前的例子,调查学生对食堂的满意度这项研究中——当你调查出在校大学生对食堂的满意度是2.87时,你最终把这件事情真正的意义错过了——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我们需要“回到事情本身”。不同学生对满意的不同定义,我们错过了;学生满意和不满意的理由有别,我们也错过了。这就像要在一群人当中去求一个身高的平均值,这群人当中有姚明,最后得出的这个平均值,既不能反映姚明的身高,也不能反映我们其他人的身高。既然如此,我们还为什么要将这个抽象的数定义为一种最彻底的真实呢?批判者指出,将数定义成最彻底的真实,这是因为启蒙所产生的控制欲望。它背后的意识形态所根属的是控制性的权力欲望。

 

在古代,当我们对自然现象,比如天气,没有办法用数进行描述的时候,我们用神话进行描绘。我们认为,有风婆,有云伯,有布雾郎君,还有四海龙王降雨于四方。这意味着我们与自然的关系仍然保留着崇敬的畏惧,我们视自然,以及自然所孕育的天道高于人。但当我们用现代社会的自然科学对天气进行数理描绘的时候,所有的神灵都会消失隐遁。马克斯·韦伯将这个过程称为“祛魅”,自然与社会都丧失了以往的神性。在现代性语境下,人和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一次逆转。“我”变得越来越强大,“我”凌驾于自然之上。自然不仅仅是可以被理解的,甚至是可以被控制的,最典型的控制自然的方法,就是驱云避雨和人工降雨。而这种控制是以数理逻辑为前提,为方法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我们进行数理化的时候,实际上是意味着控制,以为这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一种独特的权力结构。我们在自然科学当中,仍有很多领域无法数理化,我们就认为这些领域仍处于混沌的状态,比如股市。在我们所提的研究中也是一样,之所以我们采取量化的研究方法,实际上也是因为这种强大的意识形态——它代表着简单、效率与可控,它成本低廉,数字甚至可以用模型建立起因果关系,让学生的好恶能够通过量化的过程被我们所掌控和理解。

 

通过这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明白,无论是访谈形式还是问卷形式,实际上背后都有着强大的意识形态的支撑:通过访谈,我们可以定性地看待这件事,明白作为个体的,不容取代的被访学生的偏好以及背后的原因和意义,从而产生对问题具有意义感的理解;而通过问卷的形式,我们可以得到能够被我们所利用与掌控的精确数据,从而定量地分析问题,从而产生对问题具有控制力的理解。所以,不管你用定量的方式了解世界,还是用定性的方式了解世界,这背后实际都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如果我们学习方法却不了解其背后的价值观,研究将会限于肤浅。

 

在论域(Area)被恰当的切割后,我们自然获得了研究的问题(Topic)。其实一般而言,研究问题就两类,一是如何变革——如何变得更好,例如改变政策和法律从而解决问题,这是现实对策考量;二是如何思考——如何想得更透,从而产生普遍的知识以助于我们洞察和分析问题,这是理论融贯的思考。这个部分我们在讨论问题意识和理论意识时已有详细论述,在这里只是稍作补充。事实上,研究应该以问题为导向还是理论为导向本来就存在争议。我们的建议是两者需要平衡,所以才同时提出了“真问题”和“好问题”两个标准。而在理论考量部分,我们建议研究者在研究中能够真实地看到理论过程的发生。什么是理论的发生?具体而言是三个层次:分别是创造理论,对话理论和运用理论,这三个理论的难度层次依次降低。最高层次的是创造理论,能实现这一层次的人并不多见,而创设广义理论更是难上加难。很多学者是创造修辞,即他创造了新的概念,代替老的概念,但概念本身并没有涉及事物之深层机理,并不能拓展人们的本质洞察,这使得所谓的理论创造在实际上沦为了命名问题。应该承认,创造理论的人不是多数,他们是天才和大师,会被学术史铭记。他们往往贡献研究问题的全新角度、理念、范式,从而为理解世界贡献新的崭新可能。第二层次是对话理论,即和既有的理论进行研讨和批判性商榷。举一个例子,在ADR研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建立ADR和女性主义的关联,即认为ADR和女性的关联非常紧密。女性主义论者认为,男性的思维是分割性的,即这是你的还是我的、是赢的还是输的、是对的还是错的——这种思维方式与法庭构造同构。而女性有的是一种连接性思维,即把大家汇聚在一起,然后进行信息交互、彼此融通——这种思维方式非常有利于调解。因此传统的女性主义和ADR之间的连接非常紧密,所以西方学术界有这样一个理论结论,认为女性会更适应于调解,甚至喜欢调解。但做经验研究的时候,我们把这个理论放到中国来做检验,研究发现从经验数据上并不能看到这个规律。如果问被调查地区的女性的法律人,无论律师还是法官,你是更偏好诉讼还是更偏好调解,我们发现男性跟女性之间没有非常显着的差异,甚至男性在一些问题上更偏好适用调解一些。这其实就是与理论进行对话。这里其实没有创设新的理论,但是我们能够看得到性别和ADR这个理论的一些瑕疵或值得批判进步乃至加以修正的空间,这个理论不见得错误,只是它的成立需要新的更为精致的前提,因为我们在中国情景下提出了一个对女权ADR理论构成了非常明显的反例——这样的工作就叫“理论对话”。但是很多同学写论文的时候,做了大量的经验研究,然后得出结论说,女性法官跟男性法官一样的,都不喜欢或者都喜欢调解,但这些同学没有把他们的研究连接到理论当中去,使得文章仅仅变成了一个调研数据报告,一种林光掠影的碎片化信息堆积,对不关心这一问题的人不产生启发与触动,也不能由此帮助他们分析和解决其他问题。第三个层次,也是最低的要求,就是要运用理论,即把理论的基本框架运用到新的经验、事实和问题当中。但是很多同学写的研究一点理论性都没有,由此法学文章很容易陷入理论空白的境地——这使得一篇学术研究论文变成了数据报表的堆积、各种法条的罗列、无法实证的断言、政治态度的宣誓、个体问题的对策。例如在一些比较法研究中,一上来作者就提出一个问题,而对于解决的方法则说,“日本是这样解决的,好,我们也应该这么解决”,于是轻松的得出了法律移植的简单结论。但那些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例如法律可以不可以移植?可以移植的前提是什么?这些前提和标准正确吗?合适吗?在中日法律移植这一个具体的问题上这些前提和标准有效吗?中日特定法律移植这个特定主题是否满足这些法律移植的前提和标准?移植的成本和避害需要考虑吗?在理论上如何预估和避免这些成本?——这些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些构成作者论述前设和基础支撑的理论问题,往往在论述过程中消失了,从而使得这种所谓的比较法研究和法律移植的判断非常廉价。值得注意的是,理论不一定都是研究宏达问题,在具体个案研究中也可以透入理论关怀。Vala教授曾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有的人对知识的贡献主要是整合——Lumper,将杂多抽象统一;而有的人对于知识的贡献主要是分立——Splitter,将抽象敲碎,直接毕竟具体的杂多。他们的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前者建构了广义理论,使得我们洞见社会生活的深层机理,并大大简省了人们逐个认知社会现象的成本,所谓“事不同而理同”;而后者则重新将既有理论拖入鲜活而生动的现实世界,从而让我们获得对世界的质感把握,标记出理论“力有不逮”之处,从而为新的整合,新理论的出现创造契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个案研究是可以导向理论研究与理论意义的。

 

我们为什么要介入理论问题?第一个理由是为了展示。特别是在写作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引用经典理论可以展示研究者的勤奋、懂行和知识积累的水平。这个理论是一个不成立由的理由。之所以说不成理由是因为这个理由所描述的状态是一种“表演”,是一种学术孔雀在开屏;之所以构成一个理由,而是因为这种“展示”在学术工作中是重要的、奏效的。第二个理由是通过介入理论问题,研究者可以标定出自己的目标——社会现象的解释和理论介入方位是多元的,同样是基层法院研究,同样的基层事实,学者们可以将它理解为基层政治问题,社会网络问题,法官素养和行动策略问题,当然, 也可以是制度设计问题不一而足。受不同学术训练,有不同理论关怀的学者,可以在不同的维度介入他们研究的同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对理论的交代,对理论的介入构成了研究者对研究目标的标定——基于事实,你到底想研究什么,你到底想贡献什么——也正是因为这样,理论介入是研究的基础。第三个理由是为了有效的知识生产。多数人对你触碰的经验事实与社会状况是匮乏兴趣的,但一旦你具有理论意识,一旦你试图介入理论,你的研究也就与他人发生了关联。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所谓理论是一套解释系统,虽然哲思性理论,普范性理论和解释性理论的解释力是有差别的,但有点是明确的,就是他们都是“就事论事”,他们希望旁涉其他。如果我们借用“树木-森林”的类比,即使是个案研究亦需要理论意义的声张,即从树木得窥森林。如果无法从树木普范化为森林,在理论意义上,我们也应该期待这是一棵“森林中的树”,它与环境链接,它与周遭牵连,它与其他关涉,及时你的研究就是这棵树,它在某种意义上而不仅仅只是一棵树,而是环境中的树。所以,理论就是和其他研究者的关系中介,理论意义就是和理论发生关系的意义,就研究对其他学者的意义。越是重要的、权威的期刊,越期待学者能够贡献广义理论,即不仅仅受到具体情景的限制,而是对更开阔的论域,更多的受众都能贡献新知。如果我们用“树木-森林”来做类比,权威的起开期待我们能对森林进行鸟瞰,而不是对一棵树进行描写。最后,我们可以借用Zacherman的总结,在谈到理论研究时,Zacherman概括了几种重要的理论状态:处理既有的困惑——现有理论尚未解释的谜题;进入理论的竞争——对现象有不同的理论完成了不一致的解释;作为假说的理论——理论预设清晰,逻辑明朗,但实证证据依旧匮乏;研究者自己发现的困惑——例如在田野中遇到的特殊的,有趣的、反常的现象和问题;对理论的延展,使其进入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其他社会现象也产生的有效的解释等等。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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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论文顺利:)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Bear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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